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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格的年檢(10)自恣宗要篇

作者:釋濟群

出版社:大千出版

出版日期:2023年06月22日

語言:繁體中文

規格:平裝 / 224頁 / 單色印刷

商品編號:1150232081

ISBN:9789574473984

定價:NT$280

會員價:NT$238 (85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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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采書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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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緣集相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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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為「緣集相應」,從時間和參與者兩點說明。

第一節 時節差別

一、含閏前後

初中分二,前明時節,謂有閏月者。依閏安居,七月十五日自恣。不依閏者,依《摩得伽》中,數滿九十日自恣。若閏七月者,取前月自恣。非前夏安居者,過閏已,數滿九十日自恣。

自恣的時間,通常安排在安居最後一天,但如果其中涉及閏月的話,應該依哪一天為准準?印度的閏月和我們不同,按中國的曆法,今年是否有閏月是提前知道的。而印度可能是國王臨時宣佈的,這就涉及兩種情況,一是安居前已經知道有閏月,一是安居開始後才得知有閏月。

「初中分二,前明時節,謂有閏月者。依閏安居,七月十五日自恣。」「時節差別」這部分講述了兩種情況,首先說明是否包含閏月。因為自恣是安居最後一天,安居時間有變的話,自恣日也隨之改變。如果安居期間出現閏月,並且依閏月安居,就應該在七月十五日自恣。此處,是指四五六三個月期間有閏月。

「不依閏者,依《摩得伽》中,數滿九十日自恣。」如果不依閏月安居,根據《摩得伽論》的觀點,只要從安居開始的這一天,滿九十天就可以自恣。這是指事先不知有閏月的情況。如果安居開始就知道有閏月,那麼,不依閏是不成安居的,這在《安居策修篇》有詳細說明。

「若閏七月者,取前月自恣。非前夏安居者,過閏已,數滿九十日自恣。」如果恰好是閏七月,只要在前面那個七月自恣。如果不是前安居,而是後安居者,那麼過了閏月以後,只要滿九十天就可以自恣。

這是說明自恣的時間安排。

二、諍事增減

二、因諍增減自恣,如《說戒》中。

諍事,即僧團準備自恣時,外來客比丘將前來破壞僧團和合。因為僧團說戒、自恣前先要和合,如果有人反對就是不和合,不能正常說戒和自恣。《說戒正儀篇》也說到,如果準備說戒時遇到外來比丘欲行擾亂,應該調整時間,提前或推後。比如說戒的常規時間是十五日,若知道對方當天要來破壞,可提前到十四日或十三日。如果外來比丘提前到來並住在僧團不走,就可往後推到下個月,乃至再下個月(印度一個月為此地半個月)。可以連推兩次,如果還不走的話,最後就要強和合說。

「因諍增減自恣,如《說戒》中。」自恣也是同樣。如果知道鬥諍比丘十五日來,應該提前到十四或十三日自恣。如果沒能提前完成,且鬥諍比丘不走,就可以往後推,從七月十五一直推到八月十五。如果還不走的話,就要強和合自恣。

三、修道延日

三、修道安樂,延日自恣,得至八月十五日。

然《律》中但明十四日、十五日自恣,及至急施衣中、次第增中,十六日自恣。

《增三》中,三日自恣。

《律》云:安居竟自恣,則七月十六日為定。

《律》又云:僧十四日自恣,尼十五日自恣。此謂相依問罪,故制異日。及論作法,三日通用。克定一期,十六日定。

若有難者,如《五百問》中,一月自恣。

除了因為有難事而不得不延期自恣,還有主動延期的情況。比如為了安心修道,亦可延長安居時間,將自恣推後舉行。正常情況下,比丘在自恣後就要離開安居處,到各地參訪、云雲遊。而有些比丘在三個月的安居期間修行得力,想繼續潛心用功,加以鞏固。佛陀考慮到這種情況,特別作了開許。

「修道安樂,延日自恣,得至八月十五日。」如果僧團的比丘們在安居期間修行相應,法喜充滿,雖然自恣時間已經到了,但他們還想有更多時間用功,就可以把自恣時間向後推遲,允許延長一個月時間,到八月十五日自恣。但要告知大眾,白云:「大德僧聽!若僧時到,僧忍聽,僧今日不自恣,四月滿當自恣,白如是。」

「然《律》中但明十四日、十五日自恣,及至急施衣中、次第增中,十六日自恣。」但《四分律》只說到比丘應該在十四日或十五日自恣,而在第十卷急施衣的部分,說到可以在十六日自恣。此處所說的急施衣,見《戒經》舍捨墮第二十八條。有施主要供養僧團功德衣,但僧團接受這個供養有時間限定,通常是在自恣後,比如七月十六到八月十五,或七月十六到十二月十五。沒有功德衣,可有一個月接受供養;有功德衣,可有五個月接受供養。但有些居士由於各種特殊原因,等不及按規定時間供養。這種情況下,戒律規定可以提前接受供養的衣。所謂次第增,即可以提前一天到十天受衣,雖然尚未到規定的受衣時間,但情況特殊,允許比丘暫時畜衣。

「《增三》中,三日自恣。」《四分律.毘尼增三》中講到三日自恣,即十四日、十五日、月初日(十六日)。因為印度的曆法分白月和黑月,從新月到滿月的十五天為白月,月光漸明;滿月翌日至新月前日之十五天為黑月,月光漸暗。這裡所說的月初日,即黑月之初,按中國的曆法,即十六日。

「《律》云:安居竟自恣,則七月十六日為定。」《四分律》說:應該在安居結束之後自恣。通常,這個時間應以七月十六日為定。

「《律》又云:僧十四日自恣,尼十五日自恣。此謂相依問罪,故制異日。」《四分律》又說,比丘應該在十四日自恣,比丘尼應該在十五日自恣。因為比丘尼要對比丘行八敬法,其中之一就是依止比丘自恣。所以比丘應該先自恣,有了清淨身心之後,才有資格幫助比丘尼檢舉過失。此外,如果比丘自恣後立即為比丘尼自恣的話,可能太過疲累。所以,律中特別將比丘和比丘尼的自恣日安排在不同時間。

「及論作法,三日通用。克定一期,十六日定。」關於自恣的時間,道宣律師最後還有一個總結。正常情況下,自恣可以在十四、十五、十六三天內進行。如果要約定一個理想時間,就以十六日為佳。原因在於,有些人十五日自恣結束後就出界而去,結果因此破夏了。因為安居規定要到十六日明相出才能離開,但有些人對戒律學得不精,不清楚具體規定,以為自恣結束就萬事大吉,不料功虧一簣,所以定在十六日比較保險。

「若有難者,如《五百問》中,一月自恣。」如果有種種障礙,根據《五百問》的觀點,在七月十六直至八月十五這一個月內都可以自恣。哪天沒有障難,就可以安排哪天自恣。

第二節 應人是非

二、明應人是非。若破夏、不安居人,雖不得歲,以舉罪義通,理必依眾,恣僧治舉。

《四分》云:若後安居人,從前安居者自恣,住待日足。

這一部分,說明哪些人可以參與自恣。因為在僧團安居期間,有些人破夏了,也有些人根本沒有安居,這些人要參與自恣嗎?道宣律師特別就這一問題作了說明。

「若破夏、不安居人,雖不得歲,以舉罪義通,理必依眾,恣僧治舉。」那些已經破安居或沒有參加安居的人,雖然無法受歲,不能得到戒臘,但還是要參與自恣的。為什麼呢?因為他們在檢舉別人和被別人檢舉的資格上是相通的。既然有這個資格,就必須和大眾一起,接受其他比丘的檢舉,同時也有資格檢舉他人。

「《四分》云:若後安居人,從前安居者自恣,住待日足。」自恣是僧團非常重要的羯磨,界內僧眾要共同參與。但在同一個界內,大家開始安居的時間可能不一樣,既有前安居人,又有後安居人,那該如何行事呢?《四分律》說:後安居人應該隨前安居人一起自恣,但那時他們尚未安居期滿,所以在自恣結束之後,還要繼續安居。正常情況下,必須住滿九十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