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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丘資格的取得(5)受戒緣集篇

作者:釋濟群

出版社:大千出版

出版日期:2023年06月02日

語言:繁體中文

規格:平裝 / 256頁 / 單色印刷

商品編號:1150232031

ISBN:9789574473939

定價:NT$330

會員價:NT$281 (85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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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采書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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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具緣成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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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明具緣成受,後加教法。初中五緣。

羯磨受戒的特點是具緣成受,也就是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獲得戒體,才是如法受戒。其次,說明如法的受戒程式。

在受戒的條件審查中,共分五個部分說明,即能受有五、所對有六、發心乞戒、心境相當、事成究竟。

第一節 能受有五

一、是人道。以人中受得,余道成難故。《僧祇》云:「若減七十,不能作事,不得受之。若過七十,出家時過,一向不合。」廣如《沙彌法》中。

二、諸根具足。謂身具眾惡病,患聾盲百遮等類。律中廣列一百四十餘種,並不應法。准以求之,則聾啞狂亂,定不發戒。餘者通濫,有得不得。如《義鈔》中。

三、身器清淨。謂俗人已來,至於將受,無十三難等雜過。

四、出家相具。《律》云:「應剃髮披袈裟,與出家人同等。」

五、得少分法。謂曾受十戒也。《律》云:「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,得戒得罪。」

能受有五,是作為受戒者必須具備的五個條件。在前面學習的《沙彌別行篇》中,曾講到出家的資格審查,講到受沙彌戒的遮難,這些和受具足戒的條件是相通的。如果具備這些遮難,不僅不能出家,也不能受沙彌戒和具足戒。

「一、是人道。以人中受得,余道成難故。」第一,六道中惟有人道眾生才能受具足戒,其他五道都屬於難的範疇,其身份不能出家受戒。因為天道太快樂,阿修羅疑心太重,畜生道太愚癡,地獄、餓鬼兩道又太痛苦,總之,是不願意或沒能力修行,出家受戒對他們來說也就沒什麼意義了。

「《僧祇》云:若減七十,不能作事,不得受之。若過七十,出家時過,一向不合。」即使在人道中,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條件出家受具。《僧祇律》說,如果未到七十而沒有生活自理能力者,不能為之授戒。超過七十歲,出家年齡已過,同樣不可受戒。

「廣如《沙彌法》中。」詳細情況,可參考《行事鈔.沙彌別行篇》,其中說到:「《央掘經》,老母求佛出家,佛以偈止:汝今年衰老,出家時已過,但當深信心,以法自穌息。淨飯王求佛出家,《律》中佛言:但觀無常諸行,足以得道,不須出家。」

「二、諸根具足。謂身具眾惡病,患聾盲百遮等類。」第二,必須四肢健全,沒有生理殘疾或各種嚴重惡疾。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兩點,一是不能影響僧相莊嚴,二是身體健康方可修道。

「律中廣列一百四十餘種,並不應法。准以求之,則聾啞狂亂,定不發戒。」律典中廣泛列舉了各種疾病的類別,共140多種。凡患有這些疾病者,都不能出家受戒。大略地說,主要指那些徹底聽不見、不能說及神經錯亂者。因為耳、舌、意三根是得戒的重要因素,若不具足,或不聞羯磨聲,或不能乞戒,或無心納受,都是不能得戒的。

「餘者通濫,有得不得。如《義鈔》中。」另外還有一些狀況較輕的人,比如聽力很差,但說得特別大聲時可以聽見,或是眼、鼻、身三根的問題,就不可一概而論了。其中有的可以得戒,有的不能得戒,具體情況在《義鈔》中有詳細說明。《義鈔》為《拾毗尼義鈔》簡稱,是道宣律師三大部外的兩小部之一。

「三、身器清淨。謂俗人已來,至於將受,無十三難等雜過。」第三,自身可作為納受戒體的清淨法器。所謂清淨,指出生以來直到將要受戒前,從未犯過十三難,也就是五逆、賊住、汙尼等重大惡行。若曾違犯其中一條,就無法獲得戒體,並將失去受戒資格。

「四、出家相具。《律》云:應剃髮披袈裟,與出家人同等。」第四,受戒者應具備出家人的形象,才能為之授戒。律中說:受戒時應該剃除鬚髮,身披袈裟,外在的形象威儀和出家人一樣。《四分律》記載,當時有人穿著俗裝乃至外道的衣服前去受戒,然後出外乞食,自稱沙門釋子,令居士們心生懷疑,因為這些人看起來並不像沙門釋子。所以佛陀規定:不能穿俗裝或外道衣服前來受戒,因為他們受戒後不能顯現僧相。

「五、得少分法。謂曾受十戒也。《律》云: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,得戒得罪。」第五,受具足戒之前必須受過一些基礎戒律,如五戒、沙彌十戒,這是受持戒律的次第。《四分律》說:如果不先為對方授沙彌戒,而直接為之授具足戒,雖然受戒者可以得戒,但傳戒者會得越法罪。因為受戒者在白四羯磨時即可頓得戒體,而對於傳戒者來說,因為次第不明,會使對方在持戒修行時遇到障礙,從而影響其修學。如果一個人連五戒都做不到,就想受持十戒乃至具足戒,是不現實的。所以受戒需要漸次而受,才能逐步調伏自身煩惱,使行為與法相應,與戒相應。

第二節 所對有六

第二,所對有六。

一、結界成就。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,若作不成,後法不就。故須深明界相,善達是非,訪問元結是誰,審知無濫,方可依准。不然,舍已更結。

比人行事多不遵用,輒爾寺外結小界受,此是非法,如上已明。必有此緣,結大界無爽。若依《毗尼母》云:「直結小界,不以大界圍繞,亦不得受。」

中國諸師行事受戒大有尊重。故傳中,凡有受者,多駕船江中作法。人問其故,答云:「結界如法者少,恐別眾非法,不成受戒。余事容可再造,不成無多過失。夫欲紹隆佛種,為世福田者,謂受具戒不宜輕脫,故在靜處,事必成就。」

二、有能秉法僧。由羯磨非別人所秉。

三、數滿如法。若少一人,非法毗尼。今言少者,非謂頭數不滿也,謂作法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,如《足數》所明。文云:「自今已去,十僧受具故。」此據中國以明。邊方無僧,曲開五人持律得受。若後有僧,用本開法,得戒得罪者。此《十誦》所列。

四、界內盡集和合。文云:「更無方便,得別眾故。」

五、有白四教法。則除顛倒錯脫,說不明了等。

六、資緣具足。文中無衣缽及借者,不名受具。

所對有六,說明授戒應具備六個條件。

「一、結界成就。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,若作不成,後法不就。」作,結界。第一,結界必須如法,須在特定範圍舉行,才能保證羯磨成就。只有明確作法範圍,才知道本次活動是否所有人都參與並認同。若未如法結界,受戒羯磨是不能成就的。受戒是紹隆佛種、續佛慧命的大事,屬於僧團的重要羯磨,更須謹慎行事。

「故須深明界相,善達是非,訪問元結是誰,審知無濫,方可依准。不然,舍已更結。」結界時,必須明確界的範圍究竟有多大,東邊到哪裡,西邊到哪裡,南邊到哪裡,北邊到哪裡。為考察結界是否如法,還要詢問最初的結界者,確定結界如法而無錯謬,才能依此界舉行羯磨。不然的話,必須將這個界解除,重新再結。

「比人行事多不遵用,輒爾寺外結小界受,此是非法,如上已明。」輒爾,任意。如上,指《結界方法篇》,為《行事鈔》第六篇。今人授戒時往往不遵循結界規範,任意在寺外另結一個小界授戒,這是不如法的,之前在《結界方法篇》中已專門論述這一問題。

「必有此緣,結大界無爽。」此緣,難緣。爽,差失,違背。如果有各種難緣,必須在小界或戒場外再結大界,這樣受戒才是如法而沒有錯謬的。在此,道宣律師對非法結界的現象作了批評。戒律中,界有大小分界,大界是僧團大眾共同生活的範圍,但因某些特殊情況,尤其是遇到兵荒馬亂或有人故意破壞等難緣時,律中開許另結小界,即重新劃定較小的作法範圍。一般來說,小界有一定的特殊性和臨時性,不可隨意另結。

「若依《毗尼母》云:直結小界,不以大界圍繞,亦不得受。」依《毗尼母論》所說,直接結小界,之外沒有大界圍繞,是不如法的,作法也是不能成就的。

「中國諸師行事受戒大有尊重。」中國,指印度。以下,舉例說明印度諸師對於授戒、結界的慎重態度。

「故傳中,凡有受者,多駕船江中作法。人問其故,答云:結界如法者少,恐別眾非法,不成受戒。余事容可再造,不成無多過失。夫欲紹隆佛種,為世福田者,謂受具戒不宜輕脫,故在靜處,事必成就。」輕脫,輕視、簡略處理。故傳記載,當時的受戒者往往駕船在江中授戒。有人詢問原因,回答是:「能如法結界的很少,唯恐有別眾等非法現象,導致作法不能成就,受者不能得戒。其他事情沒有做成可以再做,並無多少過失。但若想紹隆佛種,成為世間福田,對於受具足戒決不能草率行事。故選擇沒有任何外緣干擾的場所授戒,作法才能成就。」這一段主要強調受戒須有如法場地,以免影響羯磨成就。惟有如法受具,仰仗持戒之力,才有資格住持佛法。

以上內容,《資持記》的解釋為:「故下正引,即《梁高僧傳》。宋元嘉十一年,祇桓寺慧照於跋摩重受大戒,駕船江中。人問者,即慧義法師,難曰:『布薩僧事常在寺內,及論受戒,何出邑外?』答下並跋摩語,初示所疑,別眾非法者或本結時僧有乖別,或今受時界無分齊,致有別眾。餘下答寺內布薩,夫下答出外受戒,前云尊重,蓋指此也。」經查,《梁高僧傳》未見此事,但在「僧伽跋摩」的介紹中有慧義與其辯論的記載。

而唐代大覺所著《四分律行事鈔批》則解釋為:「《薩婆多師資傳》云:宋元嘉十年,祇洹寺慧照於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。時祇洹寺慧義法師為性剛直,見跋摩等更授具戒,情有不同,怒曰:『大法東流,傳道非一。先賢勝哲,共有常規。忽為改異,豈穆眾心?』跋摩答曰:『相與棄俗,本為弘法。法必句傳,豈忤眾情(云云)。』義即問曰:『求那跋摩在世之日,布薩僧事常在寺中,及至受戒,何故獨在邑外?等成善法,何以異耶?』答:『受戒事重,不同餘事。若餘不成,唯得小罪,無甚毀損,罪可懺。夫紹隆佛種,用消信施,以戒為本,受若不成,非出家人。障累之原,斷滅大法,故異餘法事也。』義法師忻然心伏,無複餘言,遂令其弟子慧基、靜明、法明三人度蔡州堓,於船上受戒。」《薩婆多師資傳》為僧佑所著,今已散佚,道宣律師在《行事鈔》「隨戒釋相篇」「尼眾別行篇」和《四分律比丘尼鈔》中曾經引用。

「二、有能秉法僧。由羯磨非別人所秉。」別人,指一到三人,相對於眾,若四人以上即稱為僧。第二,必須有懂得怎樣授戒的大德比丘,因為受戒羯磨是關係到紹隆佛種的大事,也是受戒者出家生涯中的大事,不是隨便找幾個人就能成辦的。

「三、數滿如法。若少一人,非法毗尼。」第三,參與授戒的人數要夠,比如中國(佛法興盛處)十人,邊地(佛法未普及處)五人。而且要有如法的授戒資格,一是具足傳授資格且人數足夠,二是戒體清淨。如果缺少一人,都是不如法的,羯磨也不能成就。

「今言少者,非謂頭數不滿也,謂作法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,如《足數》所明。」現在說到少,不僅指人數不足的情況,還有一種情況是,在作法過程中,有些人並未認真參與整個羯磨。在《行事鈔.足數眾相篇》中,對相關問題作了詳細解說。對於羯磨作法來說,所有參與者必須身口意三業和合,如果有人做別的事或用心不專,都會影響羯磨的成就。

「文云:自今已去,十僧受具故。」《善見律毗婆沙》記載,當時有些比丘僅兩三人就一起作白四羯磨,為人授戒。有人將此稟告佛陀,佛陀以此因緣集合僧眾,向大眾宣佈說:「從現在開始,必須有十位比丘才能傳授具足戒。如果不到十人就行授戒羯磨,得突吉羅。」

「此據中國以明。邊方無僧,曲開五人持律得受。若後有僧,用本開法,得戒得罪者。此《十誦》所列。」此處所說的中國,指當時中印度佛法盛行的地方。在這些地方,必須十僧才能為人授戒。若邊遠地區出家人很少,律中特別開許,只要有五位持戒清淨的比丘即可授戒。如果日後出家人多了起來,仍使用方便開許的特殊規定,是不如法的。雖然受戒者可以得戒,但傳戒者要因此得罪。這是根據《十誦律》所說。因為受戒者尚不懂得戒律規範,只要自身具足各項條件,便可得戒。而作為傳戒者,本應精通戒律的開遮持犯,如果明知故犯,自然是要得罪的。

「四、界內盡集和合。」第四,舉行受戒羯磨時,界內所有出家人應共同參加並對此表示認可。授戒主要由三師七證成辦,為避免其他人干擾,通常是在有大界圍繞的戒場內舉行,只要戒場內的比丘僧盡集和合即可。

「文云:更無方便,得別眾故。」律中說:受戒羯磨時,界內必須盡集,且和合一致,沒有別眾現象。

「五、有白四教法。則除顛倒錯脫,說不明了等。」顛倒,作白和羯磨的順序不對。錯脫,文字出現錯誤或遺漏。第五,授戒是通過白四羯磨完成。所謂白四,也就是一白三羯磨,宣佈一次,表決三次。羯磨的公文有一定之規,不可任意為之。在作法時,文字一定不能顛倒,不可先作羯磨再作白,也不可說錯內容或文句脫落、表達不清。很多人往往對受戒羯磨沒有正確認識,以為只是走過場的形式而已,於是乎,說的人含糊其詞,聽的人混混沌沌。須知,這樣決定是不能得戒的。

「六、資緣具足。文中無衣缽及借者,不名受具。」資緣,比丘應具足的衣缽等外在條件。第六,《四分律》說:受戒者如果沒有衣缽或是借來的,受戒將不能成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