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梵網經菩薩戒
The Bodhisattva Path as Taught in the Brahma Net Sutra

作者:靈源老和尚

出版社:法鼓文化

出版日期:2017年07月01日

語言:繁體中文

系列別:智慧海

規格:平裝 / 21x15 cm / 288頁 / 單色印刷

商品編號:1111000621

ISBN:9789575987527

定價:NT$280

會員價:NT$238 (85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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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采書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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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十重三聚淨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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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一〉總說三聚

初、說戒相貌

此承上言,既受佛戒,為成佛因地心,當誦佛戒,明佛戒行,為成佛果也。

佛告諸佛子言:有十重波羅提木叉,明所受戒本。若受菩薩戒,不誦此戒者,牒明違法之人非菩薩,非佛種子,斷定違法之過。我亦如是誦,舉自果以勸因人,下三句舉同因人以勸誦,一切菩薩已學、一切菩薩當學、一切菩薩今學。

我已略說聲聞戒,執身以墮限量,而菩薩戒持心離限量;今於無限量中表舉一二,故云已略說菩薩波羅提木叉相貌,本無形相,不妨有持戒者,得持戒之相貌;而毀戒者,獲毀戒之相貌。由持犯而表示,廣即十重四十八輕,略說即是孝順二字,若不敬心奉持,便非孝順矣。應當學,敬心奉持。

後、皆具三聚

〈二〉別明十重

一、殺戒

第一殺戒,菩薩以大悲為體,最初制殺。聲聞以出苦為先,最初制婬。奪命為殺;《智論》:「佛語難提迦優婆塞,殺生有十罪,何等為十?一者、心常懷毒,世世不絕。二者、眾生憎惡,眼不喜見。三者、常懷惡念,思惟惡事。四者、眾生畏之,如見蛇虎。五者、睡時心怖,覺亦不安。六者、常有惡夢。七者、命終之時,狂怖惡死。八者、種短命業因緣。九者、身壞命終,墮泥梨中。十者、若出為人,常當短命。」《楞嚴》:佛告阿難,又諸世界六道眾生,其心不殺,則不隨其生死相續。汝修三昧,本出塵勞,殺心不除,塵不可出。縱有多智,禪定現前,如不斷殺,必落神道,故戒之也。《華嚴》:「殺生之罪,能令眾生墮於地獄畜生餓鬼。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,一者短命,二者多病。」

初、正明殺事,即攝律儀戒。

成「斷德」,證「法身佛」。佛言:若佛子!「總」有二義:(一)從佛法生。謂發菩提心,受菩薩戒,得佛法分,名為佛子。如人從父母生,得彼體分,名為人子。此則佛為能生,子是所生。(二)子是因義。以修佛行,能生佛果,名為佛子。如種子生果等;此即子是能生,佛是所生,從果為名。此二皆佛之子故,依主釋。何耶?若不從佛生,無以成佛。無不從此法身流,無不還證此法身。「別」有五義,《攝論》:(一)方便為父、(二)般若為母、(三)禪定為胎、(四)慈悲為養育、(五)信樂大乘為種子。今經中約入大乘,發菩提心,受菩薩戒,即名佛子。

若自殺身業、教人殺口業、方便殺意業、讚歎殺心口同造、見作隨喜意業,乃至咒殺。殺因、殺緣、殺法、殺業。以輕況重,乃至一切有命者,不得故殺。

中、正明戒所當持,即攝善法戒。

智顯慧開名「智德」,果證「報身佛」。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,視眾生如兒女孝順心,視眾生如父母方便救護一切眾生,即饒益眾生戒。名「恩德」,證「應、化身佛」。

後、舉不持之過。

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,結不持之罪,是菩薩波羅夷罪。此云棄罪,犯則永棄佛海之外故。亦云極惡,當墮惡道故。又云他勝處,有三:(一)約法,以持戒為自,毀戒為他,若專精不犯,則自勝於他;若破其根本,即他勝於自。(二)約業,魔業為他。(三)約報,謂墮不如意處為他。《律》云:「聲聞人作人想得波羅夷,非人人想但偷蘭遮。菩薩不爾;但於有命故意殺生皆波羅夷。」三德身相,總在三業六根,斷惡修善而得成就,是名菩薩波羅提木叉;反此即波羅夷,下同此。

二、盜戒

第二盜戒,壞檀度(布施度),自貪中來,三毒之首。施攝六度,廣濟群生;盜正壞檀,二利俱喪。《大集經》三十二云:「若四方常住僧物、現前僧物、篤信檀越重心施物、或華?等諸物,一切所須,私自費用,或持出外,乞與知識親里白衣;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。」《方等經》華聚菩薩云:「五逆四重我亦能救,盜僧物者我所不救。」《大集經》云:「盜僧物者,罪同五逆。」《觀佛三昧經》云:「用僧祇物者,過殺八萬四千父母等罪。」「迦葉佛時,有比丘田中行,見穀甚好,取七粒穀安著口中,生墮牛中,以身償之。」《智論》云:「以盜五六粒粟故,後受牛形。五百身已,修道得羅漢果,猶自牛。牛比丘是也。」

初、攝律儀戒。

若佛子!自盜、教人盜、方便盜假設方便善巧而取、咒盜使彼自然而與。盜因無始熏習賊貪種子是、盜緣、盜法、盜業。自作為因,教他為緣,方便為法,事畢為業;因緣法三事俱備,任運成盜。約「所盜」:謂他人用功為得財之因,枉奪其功,故名盜因。又如密作隱其少功,枉取多直,皆盜彼財因。他人應得財,破壞令其不得,盜彼財緣。受學法術不與其直,名為盜法。侵損產業,故云盜業。約「能盜」:(一)自為賊,(二)助賊為伴,(三)設諸方法,(四)家為賊業。

約具緣:(一)內有盜心,(二)外乏資具,(三)施功造趣,(四)舉離本處。乃至鬼神有主,劫賊物。下以輕例重一切財物,一針一草,不得故盜。

中、攝善法戒。

勸其當行而菩薩應生佛性心,一孝順心,二慈心、三悲心。上四心即菩薩本行四心;初二緣上位,尚須供養,何得有盜?後二緣下位,尚須救濟,何容有盜?次依佛性起二心,謂生佛性之孝順,佛性之慈悲,以此二心雖緣上、下二類眾生,而常隨順本性平等,故云佛性,即同前戒常住二字。下句攝眾生戒,常助一切人生福令種樂因,生樂令得樂果。

後、舉不持之過。

而反更盜人財物者,結成是菩薩波羅夷罪。有三義:(一)違前斷惡,違後修善故制。(二)應益生而不益生犯攝生戒、應施不施犯攝善戒、不應盜而盜犯律儀戒;三戒具違,結為重罪。(三)應助人生福樂,而反盜生罪苦,故波羅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