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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佛學研究論叢(一)【內頁泛黃】

作者:釋惠敏等著

出版社:法鼓文化

語言:繁體中文

系列別:智慧海

規格:15x21 cm / 穿線膠裝

商品編號:1111000131

ISBN:2001010100160

定價:NT$2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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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百丈懷海禪師之禪法與清規之僧團規範意義的探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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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百丈懷海禪師之禪法與清規之僧團規範意義的探討

貳、百丈清規之僧團規範的意義

  在探討百丈清規之前,吾人必須對戒律在印度和中國之流變,有一大致之了解,才能得知百丈清規之理論基礎,進而了解其時代性和不朽價值。

  《佛遺教經》載佛陀入滅前最後之教誨:「汝等比丘,於我滅後,當尊重珍敬波羅提木叉,如闇遇明,貧人得寶,當知此則是汝大師」。波羅提木叉為梵文Pratimoksa之音譯,指律藏中應遵守之戒律的全部條文,故又稱為戒本。戒,梵文sila音譯為尸羅,指律中一個個應遵守之個別條文。律,梵文vinaya毘奈耶,為三藏之一,對應於經藏、論藏。佛教東傳中國,律藏並未隨經論一齊入內,直至東晉,道安(西元三一四 ~ 三八五)在襄陽時,戒本仍未傳譯,然徒眾數百,群居一處,自須製定儀節,以資軌範。《高僧傳》載:「(道)安既德為物宗,學兼三藏,所製僧尼軌範,佛法憲章,條為之例。

  一曰:行香定坐,上經上講之法。二曰:常日六時,行道飲食喝時法。三曰布薩差使,悔過等法。天下寺舍,遂則而從之」「師徒數百,齋講不倦……師徒肅肅,自相尊敬」,當時律藏未至,道安為求僧團之和敬,所訂上面三例,實有其事實上之需要。道安晚年,戒本漸傳譯至本土,則前三例,不必仍為天下寺舍援用。然在印度本土各部派所傳之律藏,是否盡合中國所需,殊有疑問。

  律藏係佛陀圓寂後,陸續編纂而成,在印度有長遠之傳統。佛教初傳中土,所謂「律部曲制,文言繁廣,佛教未昌,必不承用」,其後至梁武帝時,已譯有《十誦律》、《四分律》、《僧祇律》、《五分律》,諸律因各部所傳,內容不一,史載「武帝又以律部繁廣,臨事難究,(乃於)聽覽餘隙,遍尋戒檢,刪世結文,撰為一十四巷,號曰《出要律儀》,以少許之詞,網羅眾部,通下梁境,並依詳用」。觀此可知《出要律儀》係綜合整理諸部律,編集而成。若如「支道林(三一四 ~ 三六六)之立眾僧集儀度、慧遠之法社節度,至于道宣律師立鳴鐘軌度分五眾物儀,章服儀、歸敬儀」乃至「南齊文宣王著僧制一卷,又梁祖造光宅寺,詔法雲為寺主,創立僧制用為後範」,無論是僧人自製,或居於政治領導者所頒佈之僧制,對於出世之佛門僧侶是否能如法如律,亦須檢討。
 
  從釋迦牟尼佛棄王子位,遊行各地,即不再以世俗國界為念。經云:「世尊告諸比丘:出家之人,卑下活命,剃髮持37474;,家家乞食,如被禁咒,所以然者,為求勝義故,為度生老病死憂悲惱苦,究竟苦邊故。」,其座下弟子舍利弗亦云:「為斷貪欲故,斷瞋恚故,斷愚癡故,於沙門瞿曇所,出家修梵行。」可知佛門出家僧眾,在基本性格上,即有拋開世間五欲,出離世間羈絆之追求解脫的意味。出家僧眾依佛陀之教法勤修戒定慧固無疑問,惟關於規範僧團之律藏,其性質如何,則尚待檢討。關於戒之源起,戒在佛制中居於何種地位,據經載:「大師(世尊)為聲聞制戒,所謂攝僧、極攝僧、不信者信、信者增其信、調伏惡人、慚愧者得樂住、現法防護有漏、未來得正對治、令梵行久住。」。另於律藏中如《摩訶僧祇律》、《十誦律》、《五分律》、《四分律》、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均提出制戒之終極理想為「令梵行久住」。

  為達到梵行久住之理想,不能不因時因地來斟酌戒律之強制性。否則如固守戒條,將因風俗、習慣之不同而形扞隔,致令僧團內部紛爭,正法無以流傳,何況久住?故律藏中對此有特別開許者,如《摩訶僧祇律》載:「五淨法,如法如律隨喜,不如法律者應遮。何等五?一、制限淨,二、方法淨,三、戒行淨,四、長者淨,五、風俗淨」,意即符合上述五種淨法之一者,縱使佛所未制,亦得視同佛制而應遵守。另《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》亦云:「佛言:且如有事,戒於先束,非許非遮,若於此事順不清淨、違清淨者,此是不淨,即不應行。若事順清淨,違不清淨者,此即是淨,應可順行」。

   也有因時因地來決定應否遵行的遺教。惟上述二種情形,均指佛陀所未及制定者,若為佛所已制,而他方不以為清淨者,將如何處理?此事在佛陀入滅後,關於阿難所提小小戒可捨之問題時,即已引起爭論,最後出大迦葉出面決定為:「若佛所不制,不應妄制;若已制者,不得有違。如佛所教,應謹學之。」然此問題在中國之回響,又是另一番面貌。如前所述,道安於襄陽時,因《廣律》尚未傳譯,因此自行製定規範,若其後諸律部譯畢,即應以佛制為準,依大迦棄之看法,不得妄制或故違。然事實顯非如此。南北朝時之僧制,雖出於君王大臣之手,論者猶以其「婉約而不淫傷」。其中緣故何在?

  佛陀入滅後並未指定僧團之領導人,僧團均以自治的態度延續下來,如「當自歸依,歸依於法,勿他歸依」「我等不依於人而依於法」「我令汝等每月說波羅提木叉」然此種依法依戒之六和合敬的佛教理想僧團,在中國似乎從未大規模地以全國性的姿態表現出來,此或可能與律藏之遲譯、律藏之印度特殊傳統背景、律藏本身之文廣義繁,外在原因如中國本土之高度行政官僚體系、宗法社會結構等所使然。

  例如在南北朝禪法初流行時,禪師於山窟、林間出棲習禪,在《續高僧傳》中屢見不鮮,如慧思禪師逃避世難時「冥空有聲曰:若欲修定,可往武當南岳,此人道山也。以齊武平之初,背此嵩陽,領徒南逝,高騖前賢,以希棲隱,初至光州,值梁孝元傾覆國亂,前路梗塞,棲止大蘇山,數年之間,歸徒如市」。又佛陀禪師「帝敕就少室山為之造寺,今之少林是也。帝用居處,四海習心之儔,聞風響會者,眾恆數百」。禪師固多高人,惟隨學者未必。其中情形,道宣律師曾有詳細的敘述:「傾世定士,多削義門,隨聞道聽,即而依學,未曾思擇,扈背了經,每緣極旨,多虧聲望,吐言來誚,往往繁焉。或復36525;著世定,謂習真空,誦念西方,志圖滅惑;肩頸掛珠,亂搯而稱禪數,納衣乞食,綜計以為心道。又有倚託堂殿,遶旋竭誠,邪仰安形,苟存曲計,執以為是,餘學並非。」,說明某些習禪者,36525;於習定,而不以法門為念。對於佛制戒律,更不在意,「復有相迷同好,聚結山門,持犯蒙然,動掛刑網,運斤運20996;,無避種生,炊爨飲噉,寧慚宿觸。」道宣律師對習禪者之無視戒律,極為不滿。惟禪眾亦係出家修道之人,何以會對佛制戒律抱持上述態度,實有深入探究之必要。另外如創立三階教之信行禪師,信行獨秉其信念,創出一新氣象,《續高僧傳》載其「後於相州法藏寺,捨具足戒,親執勞役,供諸悲敬,禮通道俗,單衣節食,挺出時倫」「末從俗服,尚絕驕奢,自結徒侶,更立科綱」。信行及其徒眾之行為甚為特殊,對佛制戒律之看法,別具隻眼。

  自南北朝時代遞邅至唐,習禪者愈多,達磨門下,四祖道信「自入(雙23791;)出來,三十餘載,諸州學道,無遠不至」,道信在雙23791;山一住三十餘年,學徒雲集,大開法門。弘忍繼道信後「時號為東山法門」,嗣傳慧能、南嶽懷讓、馬祖道一至百丈懷海,「大寂(道一)門下,八百餘人」,「(懷)海既居之(百丈山)禪客無遠不至,堂室隘矣」。此時的禪法,經數代的努力,已由印度的禪觀徹底地中國化了。

  從數息觀、不淨觀等發展至「平常心是道」、「即心即佛」。在與優秀禪師起居相隨的平常生活中,禪師可以隨時開發學人之本心,令入悟境。惟在動輒七、八百人之龐大僧團中,禪師如何教導修學者,參學者如何在禪法上精進,首開佛制戒律之問題,不能不再詳加研討。

  據宋贊寧在《大宋僧史略》上所記:「達摩之道既行,機鋒相遘者唱和,然其所化之眾,唯隨寺別院而居,且無異制。道信禪師住東林寺、能禪師住廣果寺、談禪師住白馬寺,皆一例律儀,唯參學者或行杜多(頭陀),糞掃五衲衣為異耳。」習禪者仍居於律寺中,依律制作息,然禪發展至道一「平常心是道」的境地,日常生活中之行住坐臥、應機接物已不再是單純的身體動作和語言表達,而是一片禪機流露。道一就是在這望似平常的行為中,以打、罵、喝等特殊的方式,將參學者的妄想斬斷擊碎,令其開悟。律寺中有一定之成規,而且在唐代,由於官寺之設立,普遍帶有濃厚的國家統治性格,各種法會誦經儀式等均不適於習禪。

  至百丈禪師時,這種感覺更迫切了,於是「百丈大智禪師以禪宗肇至少室,至曹谿以來,多居律寺,雖則院然於說法住持,未合規度,故常爾介懷」,在這種情況下,勢不能不另闢蹊徑。惟百丈不以小乘教自限,亦不以印度所傳大乘戒律為依,蓋其於禪,已有所自得,所謂「吾所宗非局大小乘,非異大小乘,當博約折中,設於制範,務其宜也」,且「祖之道欲誕布化元,冀來際不泯者,豈當與諸部阿笈摩教為隨行耶?」,惟有如此,才能契合律制在完成梵行久住的終極目的。自道信、弘忍迄百丈,均一脈相傳達摩門下禪法精髓,所謂不立文字、傳心、頓悟、是心是佛等,如此前後將近一百五十餘年。在龐大的學眾之間,已有一共同的認識和長期的群體禪修生活經驗,因而除百丈本人之特識外,似此客觀的事實經驗,在百丈清規的創立上,亦是不可忽略的要素。